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积极性,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集体,依据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各类学生和班级。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的设立奖项为:
(一)综合奖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三好学生奖;
3.优秀学生干部奖;
4.优秀毕业生奖;
5.优秀团干部奖;
6.优秀团员奖。
(二)单项奖
1.科技创新奖;
2.社会工作奖;
3.文体活动奖;
4.其他奖。
(三)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
3.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
4.其他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评选比例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进行评定,凡在我校注册的高职学生均可参加评奖。奖学金评选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分年级、专业综合评选,按规定比例以四舍五入计算各二级学院实际受奖名额。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其它条件。
(一)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学年内品德操行测评平均在85分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内(分学期计算,以下同)体育期评成绩均在85分以上(五年制学生在80分以上);
5.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奖学金评奖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下同)处分;
(2)所学课程成绩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
(3)所在宿舍一学年内卫生检查五次以上(含五次)不合格。
(二)获奖学金的其它条件:
1.一等奖学金。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两个学期得分之和,以下同)排序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在此范围内确定获奖初选人选。
2.二等奖学金。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列本年级、本专业前8%,在此范围内确定获奖初选人选。
3.三等奖学金。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5%,在此范围内确定获奖初选人选。
(三)如出现年级专业学生数达不到奖学金评选比例人数,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院奖学金评选比例情况给予一个评选指标。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育学分评定(两个学期)等第为优秀。
(二)专业学习好。热爱科学,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刻苦钻研精神,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各科学习成绩均在75分(学生干部允许一科6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前20%。
(三)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学年内(分学期计算)体育期评成绩均在85分以上(五年制学生在80分以上)。
(四)遵纪守法好。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维护学校、班级的荣誉,敢于指出和纠正同学中的不良行为;注重道德修养、品德端正、言谈文明、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同学中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物。
(五)实践锻炼好。关心班级集体的工作,热心社会活动,积极参加各项青年志愿者活动,劳动积极肯干,表现突出。
(六)同等条件下,有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除应具备三好学生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积极贯彻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意见,及时请示、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和诉求;
2.关心集体,积极组织同学参加班级、社团、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工作成绩突出;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
4.积极协助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学年综合考核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或良好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15%;顶岗实习期间无违反《顶岗实习协议》现象;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模范执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品德高尚;在校期间德育学分期评在90分以上。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校期间体育成绩平均85分及以上。
(六)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过两次以上校级以上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其他先进个人称号;
2.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及有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第十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主动参加政治学习,思想过硬。
(二)关心团支部建设,积极参加团的工作,自觉参加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异。
(四)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品德高尚。
(五)无违纪违规现象。
第十一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团员条件。
(二)组织管理能力突出,能带领团支部开展好各项活动。
(三)能根据青年特点、班级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搞好协调,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奖评选条件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踊跃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任务,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
(三)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在各级各类活动中起骨干作用,成绩突出;
(四)学习认真,态度端正,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三条 文体活动奖获奖条件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学科竞赛、体育及文艺竞赛中取得名次,可获文体活动奖。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获奖条件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创新竞赛、科技发明竞赛、创业计划竞赛、职业规划大赛等活动中取得名次,或公开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者,可获科技创新奖。
第十五条 其他奖励
(一)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比照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二)社会赞助奖励以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奖评选条件
学校实行“先进班集体”创建制度。各班级需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创建目标和实施方案,否则不能参评先进班集体。
1.思想政治工作好。班集体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的各项思想政治活动;按要求定期召开主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班级凝聚力强;
2.班级文明自律好。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遵纪守法、精神文明水平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班级学生队伍稳定,无学生参与群体性打架、上访、罢课等事件。三年制班级参评学年内学生违纪率(接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零,五年制班级学生违纪率在3%以内;教室、宿舍整洁有序,学年内班级文明宿舍率达到85%(五年制班级65%)以上,且本班级本学年宿舍卫生无通报批评记录,在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常规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
3.班团干部团结协作好。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4.班级学习风气好。班集体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考试无舞弊现象,上课、自习认真,全年出勤率在95%以上,成绩良好,班级学生各科学年期评成绩及格率在85%以上、体育学年期评成绩及格率高于90%(五年制班级为80%及以上);
5.文体活动开展好。班级文娱活动内容丰富,气氛活跃,能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且成绩突出,学年内班级至少有一项主题活动获校级奖励,或在二级学院、学校各类大型活动中获得前三名(三等奖);
6.学年内班级月综合考核(平均分)排名位列二级学院前20%;
7.班主任工作落实好。班主任工作有目标、有计划,认真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项管理教育措施落实到位(具体查看《班主任工作手册》相关内容)、效果显著。班主任工作学年考核为良好以上。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①班级学生参与群体性打架、罢课事件的;
②班级学生有非正常死亡的;
③班级宿舍内发生喝酒、赌博、留宿异性、损坏公物、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收藏管制刀具等行为的;
④班级内有学生违规在校外租房的。
第十七条 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立足学生思想实际,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先进模范人物事迹;带头抵制不良思想倾向,学生思想稳定、积极向上,思想政治工作细致,效果显著;
(二)组织建设好。支持配合团委工作,“三会一课”开展较好,支部与班委团结合作、工作协调,支部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团结青年好。能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勤奋学习、积极工作;热心为青年服务,关心和帮助青年进步,解决其学习、生活、工作困难,助力团员青年健康成长;
(四)团员青年学习好。积极引导团员青年明确学习目的、树立学习目标、激发学习动力,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参加技能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支部活动开展好。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阶段工作重点及团委工作要求,开展团员教育和主题团日活动,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
第十八条 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星级宿舍普及面达85%以上的班级,可获文明宿舍创建先进班级;
(二)星级宿舍普及面达75%以上的二级学院,可获文明宿舍创建先进二级学院。
第十九条 各奖项评选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2%、二等奖学金3%、三等奖学金5%;
(二)“三好学生”原则上控制在班级学生总数的15%以内;
(三)“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控制在学生干部总数的20%以内;
(四)“优秀团员”不超过本团支部团员数的10%;
(五)各团支部限评选1名“优秀团干部”;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团组织“优秀团干部”原则上控制在团干部总数的20%以内;
(六)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班级人数的8%;顶岗实习学生最后一学年不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七)社会工作奖的评选比例为班级人数的5%;
(八)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数的10%;
(九)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团支部数的10%;
(十)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不设评选比例,符合条件者获奖。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二十条 评选时间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评选上一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每年9月评选上一学年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
(三)每年4月下旬,评选上一年度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
(四)每年11月初评优秀毕业生,次年6月结合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完成情况予以评定;
(五)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即时评审。
第二十一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采取个人(或班级)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各二级学院初审公示、学生处(团委)审核、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社会工作奖的评选程序
(一)由个人根据奖励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其中,申报优秀毕业生时,须附历次获得表彰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班级充分酝酿民主推荐,根据评选比例产生候选人;
(三)各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团委)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班级(团支部)填报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申报表,并附本年度事迹材料一份;
(二)各二级学院在对班级综合考核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学工办(团总支)根据推荐名额讨论审核,确定推荐班级(支部)名单,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团委);
(三)学生处(团委)对各二级学院的申报和推荐情况进行审核,再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
学生处根据一学年文明宿舍创建考核的结果,对照评选条件,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的评选程序
(一)在组织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文体、艺术等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之前,组织参赛的部门需填写《学生竞赛活动申报表》,并附参赛通知等依据材料,上报审定活动的类别与等级。
(二)竞赛类别
1.学科竞赛:指各类与教学和科研关系紧密的竞赛。如专业技能(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外语比赛、大学生“挑战杯”学习竞赛等学科性竞赛;
2.课外与体育竞赛:指在为丰富大学生课外活动而开展的各类素质拓展类以及体育类的竞赛。包括文艺类、体育类、艺术类、人文类等,如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演讲比赛、大学生才艺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等。
(三)竞赛级别
1.国家级竞赛:指由国家政府部门或委托(需有文件)全国性团体组织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2.省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需有文件)全省性团体组织的全省性各类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中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3.市厅级竞赛:由市厅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需有文件)全市(厅)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各类竞赛,或省内各地区(如岳阳片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4.校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全校性竞赛;
5.学会级竞赛:由各级学会(协会)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各类竞赛,其级别一般按组织团体的级别认定(全国行业学会或协会比照省部级、省行业学会或协会比照市厅级)。
学校重点支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鼓励支持参加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各级各类竞赛。
(四)对于在各级各类竞赛中的获奖者,由组织参赛的部门将获奖学生名单、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发放奖励金。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者,填写表彰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不另发奖励金或奖品。
第二十七条 获奖学金、文体活动奖、科技创新奖的学生,按如下标准奖励,由财务资产处依据批准的学生奖励金发放表直接转入学生龙卡账户。
(一)学生个人奖励标准(单位:元)
奖励类别 | 获奖级别 | 一等(名) | 二等(名) | 三等(名) | 4-6名 |
奖学金 | 校级 | 1000 | 6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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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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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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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团干) | 国家级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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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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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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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5000 | 3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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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2500 | 1500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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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500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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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150 | 10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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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与 体育竞赛 | 国家级 | 5000 | 3000 | 2000 | 1500 |
省部级 | 2500 | 1500 | 750 | 500 |
市厅级 | 500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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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80 | 60 | 40 | 30 |
(二)学生团体奖励标准(单位:元)
奖励类别 | 获奖级别 | 一等(名) | 二等(名) | 三等(名) | 4-6名 |
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创建先进集体奖、先进团支部 | 国家级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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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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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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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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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10000 | 6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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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5000 | 30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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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1000 | 6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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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300 | 2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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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与体育竞赛 | 国家级 | 10000 | 6000 | 4000 | 3000 |
省部级 | 5000 | 3000 | 1500 | 1000 |
市厅级 | 1000 | 6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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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200 | 1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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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说明
1.本细则奖励仅适用于通过二级学院选派学生作为选手参加的竞赛。
2.若同一学生参加同一竞赛获多个奖项,仅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3.对区分获奖等级的项目,最高级奖项均按一等奖对待,其余奖项依次类推。
4.对未区分获奖等级的项目,按公布名次的比例予以奖励,前10%为一等奖,11%-20%为二等奖,21-30%为三等奖。
5.团体奖认定: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参加同一竞赛项目而取得的集体奖项。对同一队既获得集体奖项又有单人奖项的,按计算办法核算后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
6.校运会组织的广播体操、团体操等比赛,获得团体奖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打破校运会项目纪录的运动员,每项奖励2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各类奖学金评选发放办法及各类学生活动奖励办法与本细则不相符的,按本细则施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