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的关怀,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所有学生的评定和推荐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比比例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 元,分为1、2、3档,对应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章 评定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本校全日制三年制大专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大专的五年级在校学生中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年内必须获得两次及以上院级荣誉称号;
6.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度平均成绩85分以上,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年内品德操行测评平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
7.关心班集体,热心服务同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8.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本校全日制三年制大专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大专的五年级在校学生中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关心班集体,热心服务同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5.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学年度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25%以内,学年内品德操行测评平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
7.在学习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参考贫困等级,贫困等级高的比贫困等级低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8.在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符合要求的七类特困学生。
9.同等条件下获得院级荣誉称号、参加院级以上比赛获名次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
一、评定对象:学校全日制三年制大专、五年制大专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生活俭朴,无脱离家庭经济实际的高消费行为,无高档通讯工具、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节俭行为;
5.操行分到评比时间累计平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
6.符合要求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七类特困学生优先考虑;
7.勤奋好学,积极上进,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8.已认定为湖南石化职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关心班集体,热心服务同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学院根据上级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2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名额分配,制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通知,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给各二级学院。
第九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向班主任递交奖助学金书面申请。
第十条 班主任根据评选条件和指标数广泛征求意见、民主评议,签署意见并汇总到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综合考察初步确定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二级学院初审通过的名单后,立即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里,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资助标准分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里。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将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