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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70号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书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南省教育厅

                    201634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1978年成立的湖南长岭石油学校,2002年,与中国石化长岭炼化公司(以下简称“长炼”)技工学校、长炼职工大学、长炼培训中心、长炼党校合并,2003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从中国石化分离出来,2013年10月成建制移交湖南省政府管理。

学院是中南地区唯一一所全面对接石油化工行业产业集群的公办高职院校,办学至今始终扎根于石油化工这一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并向其他能源化工领域拓展,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和文化底蕴,拥有艰苦奋斗、争创一流的光荣传统和优秀业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湖南石化职院”;英文名称为Hunan Petrochemical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炼。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新校区和调整校址。学院网址:www.hnshzy.cn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学院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学院宗旨与使命

第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院专注于石油化工中下游产业链发展需求,对接石化生产、装备、管理与服务产业集群,开展高职学历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产学研技术服务,兼顾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并向新能源化工及相关现代装备技术、现代服务技术等领域拓展。

第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帮助学生形成职业生涯发展所需的创业创新思维、知识和技能;为国家石油化工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具有人文品质、石化特质、劳模潜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石化企业、地方政府提供完备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绿色化工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工学一体,知行合一;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品牌强校。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文化育人。校园文化主要由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三部分组成,其中精神文化是核心内容。学院的精神文化主要体现于核心理念和校训。学院的核心理念是“爱(爱国爱岗,爱己爱生/校)、精(精诚团结、精益求精)、信(自信可信、言行信果)、礼(自省自律、礼貌友善)。校训是“艰苦奋斗,争创一流”。

第十二条 学院发展目标是:建成一所条件适宜、特色鲜明、质量优良、规模与效益协调发展,现代治理结构运行顺畅,创新驱动发展机制形成,在国内石油化工领域及其他能源化工领域具有品牌优势的高职院校;跻身国内一流,努力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能源化工类高职院校。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任免学院负责人,对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尊重和保护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学院的办学活动不受院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

(六)依法依规自主聘任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

(八)拒绝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院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学生满意度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衡量学院工作质量的关键指标。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职责和权利:

(一)学院坚持全方位服务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二)学院加强改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院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把学生塑造成为具有“人文品质、石化特质、劳模潜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四)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六)学院对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鉴定、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管理服务工作,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等法定假期的带薪休假制度;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六)对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职责和权利:

(一)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评聘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三)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引进政策,依法依规引进人才,并按照协议及有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聘任与考核;

(四)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五)学院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在与业绩挂钩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下,设计各类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绩效项目,并对拔尖人才(含引进人才)试行年薪制度;

(六)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接受各类培训提供便利,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既能当理论教师、又能当实训教师;既能当企业培训师、又能当工程师”的“四能型”双师教师队伍;

(七)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政策,保障教职工整体福利待遇并力争合理增长;

(九)学院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十)学院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会是党委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以票决制做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开展廉政监察、履职监察和效能监察,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  长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提出,院长确定,并由学院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主持人)做出决定。

分管院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院长报告工作。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教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对特殊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有关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进行的学生自治组织,学院制定学代会章程,学代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  教学科研单位与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制定《系(部)管理条例》。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人、财、物以及其他相关资源配置方面,除必须由学院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重大事项外,均保障系(部)拥有相应的自主权,不断激发系(部)的办学活力。

第五十条  系(部)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资源,创新教育教学方法,确保人才培养方案有效实施;

(二)设立教研室、实训室、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

(三)按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四)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产学研活动,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系(部)设党支部,党支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和文化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会议内容分别由系(部)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系部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本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院授权,履行管理、服务、协调与对外联络等职能,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图书资源、数据信息、档案资料、网络通讯、物业安防、医疗保健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七章  学院规划与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和服务区域经济需要,科学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相应制订年度滚动计划。

第五十八条  学院制订发展规划必须坚持深入调研、校企合作、专家主导、重点突出、全面均衡、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紧贴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态势、国际国内职业教育发展前沿。    

第五十九条  学院发展规划包括指导思想、办学思路、办学定位、办学基本条件、专业发展规划、示范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和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国际合作、社会服务和办学成效等方面。

第六十条 学院制定发展规划时,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经由学术委员会、院务会反复讨论后,广泛吸收理事会、行业企业及职教领域专家的智慧,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主办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院必须就发展规划中的内容尤其是重点部分,编制分步实施方案,通过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分解和落实。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合理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确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或地方政府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八条学院依法依规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安全运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院与企业、社会

第七十二条 企业是学院的“顾客”和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学院的办学活动以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为关注焦点,并与学生发展需要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企业、社会需要和学生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机制,与企业共同研究设置专业,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实行专业“校企双带头人”制,共建大师工作室,进行人员实习实训基地、信息等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十四条  学院为企业提供培训、鉴定和产学研一体化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打造“绿色化工”。学院不断拓宽为行业、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服务的途径。

第七十五条  学院承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促进就业创业和安全稳定等社会责任,学院和学生均应积极融入社会,为社会做贡献,接受社会评价与监督,与社会实行良性互动,不断提升社会美誉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学院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支持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主要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院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院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学院理事会主要由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友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八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服务校友、服务学院、服务社会。

第七十九条  学院鼓励校友与学院开展就业创业平台建设、产学研一体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培训鉴定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捐资捐物。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院校徽整体造型为大圆,内圆代表学院,外圆代表企业、行业和社会,寓意校企融合,密不可分。中央图案象征欢呼雀跃的学生,代表快乐、青春、激情和进取。中央三条曲线交叉连结,寓意产学研三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连成石化字样的字母缩写——“SH“,表示学院所具有的石化特色。下方似一本翻开的书、一株成长的苗、一只展翅的鹏,寓意学生勤学苦练、茁壮成长、鹏程万里;又似一双张开的大手,象征老师把学生托起,耐心培养,精心呵护。

校徽1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蓝、白两色,图案由校徽、中英文校名构成,校徽与校名颜色一致,与底色相反。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歌为《人才摇篮,助飞翅膀》,集体作词,徐方作曲。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每年10月的第三个周末为校友返校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治校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办学理念、治理结构的集中体现,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学院成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章程的起草、修订、监督、协调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章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经教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院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