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各党支部: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及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通﹝2017﹞180号)的精神,
为有效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成立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实施和监督。
组 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副院级领导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综合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二、制定相关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学院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各相关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内容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开及变更信息要及时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按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学院还将根据教育部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落实信息公开事项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学院网站公开《清单》所列事项,特别是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同时,对所负责公开项目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负责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对公开信息的申请和质询。
四、编制信息公开年报
各相关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各相关部门的报告形成学院学年报告,报请学院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审定后,于10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统一公开平台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由宣传统战部会同教辅中心负责于2017年9月10日前在学院门户网站上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及时、主动、准确地将所负责的清单要求公开的信息上传信息公开专栏,并加强解读,回应社会、师生关切。
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学院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纪检监察处(审计处)会同工会、财务资产处、宣传统战部、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及师生员工代表,每学年根据情况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同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在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中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公开、发布虚假信息的部门和领导,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6月20日